天津中医药大学二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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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知识问答二
2023-09-20 09:56 发布人:孙红蕾

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报销比例是什么?

答:

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分段报销

比例

报销比例(一般人群)

起付标准-10万元(含)

10-20万元(含)

20-30万元(含)

65%

70%

75%

报销比例(特殊人群)

起付标准50%-10万元(含)

10-20万元(含)

20万以上

70%

75%

80%

备注: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特殊人群为起付标准50%)、30万元(特殊人群无上限)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起付标准概念: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对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和未享受上述待遇的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大病患者,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十三)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人员?如何做到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

答: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和未享受上述待遇的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身份自被认定后,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报送,医保、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新增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确保及时纳入保障。

(十四)医疗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1.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由政府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政府定额资助。

2.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门诊救助。

3.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享受住院救助。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救助报销后费用到达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费用予以救助。

(十五)我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1.实施分类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上述人员定额资助标准为规定补助档次的普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90%,个人缴纳10%。

2.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具体标准详见以上“大病保险”待遇表。

3.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救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400元;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65%。

4.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十六)享受我市医疗救助待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群众。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职责认定困难群众身份后,市民政部门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共享困难群众身份信息,市医保经办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后,为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退出人员及时摘除标识,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无需再到医保部门进行“二次申报”,报销方式更加精准、便捷、高效,进一步减轻“跑腿垫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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