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早期,传统医学对病人的诊疗记录成为诊籍、医案或脉案,现代医学则有病案、病历、病史的称呼。现代病案管理是以北京协和医院1921年建立病案室为开端。目前临床中,当医疗记录未完成、未归回到病案科时,称为“病历”,如: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师记录其诊疗过程便称之为写病历,而非写病案。当患者出院后,医师书写病历完成,病历回收到病案科,经病案工作人员完成整理、编码、装订成册,便可称之为“病案”。
因此,严格来说病历是指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它们的载体可以是纸张、缩微胶片、磁盘、硬盘、光盘或其他设备。病案是指已完成医疗活动的医疗记录,包括病人本人或他人对病情的主观描述,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客观检查结果,以及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分析、诊疗过程和转归情况的记录,还有与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资料。
现在有不少人会有一个疑问:病案记载的是自己诊疗的信息,还包含自己检验检查的各项报告资料,出院后为什么病案不能归自己所有?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明确规定: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患者可以有权复印病案,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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