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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补办须知
2026-01-22 11:02 发布人:刘晓美(二附院)

1、适用范围:死亡时间未超过10年且未注销户口者可申请补发;已注销户口的,由户籍部门出具证明,不再补发;超过10年但是未销户的,可开具死亡证明相关文件加盖医务科的章协助家属进行销户。

2、申请人身份:原签字家属或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证件)。

3、材料要求:(1)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死者页)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补办《死亡证》家属要填写天津市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补办申请”(附件2)。

4、补发原则: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1)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家属联);(2)未办理户籍注销的,补办第二(户籍注销联)、第三联(家属联);(3)未办理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三(家属联)、第四联(火化联);(4)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办第二至第四联。

5、补办《死亡证》中的医生签名可由原开证医生或负责《死亡证》补办的人员签名。补办《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办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办”及补办时间。并加盖“天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

6、特殊情形:原签字家属死亡的,需额外提供其死亡证明。

联系电话:022-60637805.

办理时间:工作日8:00-11:30,14:00-17:0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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