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医院科研活动和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天津中医药大学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有关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最高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学术委员会”)是医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尊重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医务工作者、科研人员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应由医院科学技术科和各学科的代表组成,在研究领域、工作经验、年龄分布上能够代表我院学科建设的总体布局。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 15 人的单数,可以根据医院需要进行调整。换届时由学术委员会报请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提请医院党委会审议,商定新一届委员会的人数,推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向医院的全体职工公示,接受询问及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由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提请医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医院聘任。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递补、改选,由现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候选人,经学术委员会委员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支持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提请医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医院聘任。
医院可根据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医院学术委员会的荣誉主任委员、顾问或特邀委员,具体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为促进医院学术水平整体提高,根据医院学科专科建设情况,参考教育部学科目录,医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包括但不限于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西医结合临床等二、三级专业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分会接受医院学术委员会领导,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 9人。分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进行整合或调整。成立和换届时由分会报请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分会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向医院的全体职工公示,接受询问及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聘任。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递补、改选,由现任分会主任委员提名候选人,经分会委员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支持方可通过。通过后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聘任。
各分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单位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分会的顾问或特邀委员,具体由各分会决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中医学和中西结合医学咨询专家组,以帮助医院各学科专科解决学术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医院学术水平进步。
第三章 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第七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院正式职工,遵纪守法,学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年龄 60 周岁以下;
(三)在行业内和单位内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四)关心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职;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六)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七)近三年以第一(自然顺序第一)或通讯(自然顺序第一)作者发表过中文高质量文章或 SCI 文章。
第八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如在任期内退休,经本人同意可以继续担任相应职务至本届期满。如任期内调离医院或发生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则自动解除聘任。
第九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 1 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提名,经委员会成员表决同意后报请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提请医院党委会审议后产生。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科学技术科,设置秘书 1 名,由学术委员会聘任。
第十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职务变动等原因,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职;
(三)不主动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每年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足 50%的;
(四)有违法、违反医生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分会委员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分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在行业内和单位内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职;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承担过省部以上级科研项目;
(五)近三年以第一(自然顺序第一)或通讯(自然顺序第一)作者发表过中文高质量文章或 SCI 文章。
第十二条 分会成员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如在任期内退休,经本人同意可以继续担任相应职务至本届期满。如任期内发生不适合继续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则自动解除聘任。
第十三条 分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和副主任委员各 1 名,由分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提名,经医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报请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提请医院党委会审议同意产生。
第十四条 分会委员在任期内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经分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医院科学研究计划、学科建设、科研绩效评价、人才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制度和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二)审议医院安排提议的与学术发展相关的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以及由上述委员会提请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三)审议医院设置的科研奖励、科研项目和科技人才称号;
(四)审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维护科学道德规范;
(五)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六)评议科研项目、科技奖励、成果学术水平、人才称号项目、专利推荐申报;
(七)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组织学术活动;
(八)审议、评议由医院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六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医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医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医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天津中医药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顾问、特邀委员根据医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及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医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工作纪律,在工作讨论中畅所欲言,不在工作讨论范围之外透露讨论细节,并坚决执行委员会的最终决议。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领域的重大规划;
(二)医院科技工作计划;
(三)内部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人才质量的绩效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医院设置的科研成果奖励和惩罚方案;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医院提交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医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向天津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各分会应参照医院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建立分会职责权限,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医院学术委员会安排评议科研项目、重大学术奖励、专利、人才称号的申报推荐;评议科研项目的成果水平,学术水平;评议医院设置的科研奖励;
(二)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维护科学道德规范;
(三)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组织学术活动;
(四)评议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与学科专科发展相关的事宜。
第六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和分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平时的信息沟通或讨论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书面进行。会议和平时讨论应做好记录,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存工作档案。
第二十三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分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或分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医院学术委员会或分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医院安排需要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学术委员会须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
医院安排需要医院学术委员会评议的事项,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按相关规定,安排相关分会或委托相关委员,通过会议、咨询等方式进行评议。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如师生、合作、资助等关系)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审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部门、及职工代表列席旁听。也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医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学术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此不符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