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问答一
(一)哪些人员应当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两种参保缴费模式。一是统账结合模式,用人单位按照10%,个人按照2%比例缴纳;二是大病统筹模式,用人单位按照8%缴纳。上述两种模式下,参保人员都能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医保报销待遇,但统账结合模式下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医保个人账户,而大病统筹模式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报销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慢特病(通过鉴定后)就医费用可按规定医保报销。2023年度具体报销待遇如下:
同时,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看病就医,在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给付范围。
(四)我市2023年度职工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是什么?
答:职工大病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额外缴费。
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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