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制定我院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相关办法。
一、减免范围
承租我院实际占有、使用的各类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
二、减免措施
对承租我院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中高风险地区划定以我市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房租减免方式:政策优惠期的租金已缴纳的,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不足以抵扣由我院直接返还;租金尚未缴纳的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三、办理流程
(一)承租方提交申请材料
承租我院房屋的,承租方需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
(二)出租方审批
我院对承租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涉及非税收入退付的,应按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申请时间
承租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我单位提出房租减免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办理部门
授理部门:总务科, 联系电话:022-60637716。
承办部门:财务物价科,联系电话:022-6063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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