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医药大学二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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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021-03-25 17:07 发布人:资产设备科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提升全院职工固定资产保护意识,掌握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现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天津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管理办法》《天津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定义及分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医院为满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后勤保障需要而配备的各类资产,具体是指: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医院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设施。构筑物包括医院道路、围墙、水塔、水 池等等;

  (二)单价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通用设备;

  (三)单价在 1500 元以上(含 1500 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

  (四)图书、档案。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价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以及单价在 400 元以上(含 400 元)低于1000 元,批量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的各类家具。

  (七)除家具之外,批量购置的数量在 50 件以上的单价低于 1000 元的通用设备和单价低于 1500 元的专用设备。

  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落实财务物价科、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科、总务科、图书馆)、资产使用部门三级固定资产管理机制。

  第三条 医院按部门职责落实固定资产归口管理责任。资产设备科负责专用设备(含实验、科研、教学设备)、陈列品的管理,以及固定资产的统一招标采购、建卡管理、资产调拨、年度盘点工作;总务科负责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 用具和装具的管理及通用设备零星采购;图书馆负责图书的采购、实物管理及审核入账。

  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实物资产的产权证办理、资产申购、资产维护、库房管理、盘点清查 以及资产处置等相关手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采购的论证、验收和供应、保管等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分类统计、明细账建立,掌握固定资产的变动、保管和使用情况,并定期与财务物价科进行核对, 确保明细账与实物相符。

  (三)监督、检查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归属本部门管理的设备维修和日常巡检。

  (四)统一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根据使用部门申请,负责组织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编报有关 资产的变动情况。

  (六)对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的清查盘点、维护跟踪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 财务物价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清查盘点、使用期限、维修、报废、清理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设置固定资 产总分类账,确保固定资产总账与实物账相一致。

  (三)协助资产设备科、总务科、图书馆做好固定资产实物 管理工作,加强对实物管理的监督和控制。

  (四)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上报,并根据上级部门审核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占有或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由本部门负责人指定。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工作调动,应到医院资 产设备科备案,离岗前资产管理员必须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交接工作。

  科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可以授权管理,但不能免除责任。

  (二)建立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账、卡、物进行核对,开展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 督检查工作,及时登记和填报设备使用数据。

  (三)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设备、卡片丢失或随意将资产调换科室的,一经发现由科室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员参与科室设备购置和管理全过程。

  (二)按照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负责本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申请购置、资产请领、资产使用、审批调拨、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各环节均应签字确认。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分发、统计、报告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记录使用维护情况,定期核对账、卡、物。

  (四)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变动、变更等情况,尤其对本部门人员的调整、离退休人员、调离人员使用或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要做好移交、变更手续,及时与资产设备科报备,更新部 门资产台账。

  (五)随时掌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或有异常,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

  四、入库及账务管理

  第六条 凡属医院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含上级拨款、医院 自筹、科研经费、人才培养经费、社会赞助等)购入,只要符合 本细则第二项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界定的,均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确定办法

  (一)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的价格加上支付的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确定。进口设备 按购入的价格,加上按规定支付的进口税金、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计价。

  (二)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大型修缮的固定资产,按其原来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翻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全部 费用支出,减去改、扩、翻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 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原始价值。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五)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尚未交付使用前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及以外币借款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六)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 可先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无偿调拨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重置成本确定。

  第八条 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时,必须经验收合格,手续齐备。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固定资产相关票据,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盖章等内容齐全,否则不予入账。基建项目完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时增加固定资产。

  第九条 建立完善医院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制度。

  (一)财务物价科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每月须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二级明细分类账,分类分户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资产 编码和使用变动情况,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确保账卡相符。

  (三)使用部门建立三级明细账,即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详细登记其类别、品种、数量、金额、领用日期、使用人、维修等具体情况,并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账、卡、物核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五、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使用部门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并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保管登记;使用人或保管人须履行固定资产保护的直接责任,防止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 教育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开展定期 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总务科对房 屋构筑物要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根据医院的医、教、研等方面的业务需要,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日常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 号) 等相关政策要求,建立设备管理档案,记录其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质量控制等事项,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开展成本效益分析,保障此类固定资产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借用:

  (一)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出借,要严格执行借用审批和登记制度,杜绝损坏、丢失又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对不履行手续或未经许可擅自出借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院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登记注明:借用部门、借用人、设备名称、仪器编号、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及借用时间,由借用双方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及使用人共同签字确认。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科室仪器设备借出,属于医疗设备应急调配 的,按照医院《医疗设备器械应急保障及调配制度》执行。

  (三)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维护资产,归还时不得损坏和短缺零部件且做到干净整洁。借入部门逾期未还的,由 借出部门设备管理员及借出设备原使用人负责追偿。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院内调拨:

  (一)仪器设备的调拨,要严格执行调拨程序,对不履行手 续或未经许可擅自调拨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调拨双方必须为 我院在岗在编职工。

  (二)调拨设备由调出科室发起流程,提交科室负责人签字, 交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由资产设备科负责人发至调入科室负责人签字,由调入科室分管院领导确认,最后发至资产设备科确认。

  (三)对尚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医院各部门之间实施有偿调拨原则。专用设备调拨扣支出数额,由资产设备科与财务物价科核对后,报送人事科;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 具和装具调拨扣支出数额,由总务科与财务物价科核对后,报送人事科。

  六、处置

  第十六条 根据《市教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18〕20 号)(以下简称“《通知》”)《天津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等 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资产处置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我院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资产置换和资产报损。

  (一)资产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 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资产对外捐赠,指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 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资产置换,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 资产(即补价)。

  (五)资产报损,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 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内部调剂与修旧利废原则。固定资产应在院内落实调剂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尚未达 到报废标准的,责任部门对其进行修复,重新使用。

  (二)权限与程序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规定处置,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公开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一)资产使用部门申报。

  资产使用部门拟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应向各资产分管部门和资产设备科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依照流程报院领导审批,然后按固定资产报废手续进行处理,未经审批任何个人和 部门都无权对医院固定资产擅自处理。

  (二)医院定期邀请专家对待报废资产进行鉴定,通用设备、 家具、用具和装具由总务科按要求组织专家鉴定,专用设备由资产设备科按要求组织专家鉴定,形成初步意见,报送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党委会落实“三重一大”情况汇报,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天津中医药大学。

  (三)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40 万元以下的,由医院提出申请,大学审批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 局备案。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医院审核后,逐级报大学、市教委审批,并经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医院审核后,逐级报大学、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医院报废资产总额为500万元以上(包含500万元)的,还需按照大学“三重一大”事项要求,提请会议集体审议。待出具正式文件后,由我院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将大学出具的 正式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教委审批(备案)。

  (七)资产报废,根据《市教委关于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天津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单位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后函〔2017〕161 号)有关规定,使用“天津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系统(APP)”,由中标企业统一回收。完成资产处置及财务、资产销账工作,处置后残值收入需按照《通 知》规定上缴至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触及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 刑事责任。

  七、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 医院资产设备科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医院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工作,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和装具由总务科与财务物价科核对账目后, 交由资产设备科按科室打印明细账,与资产管理员核对;专用设备、陈列品由资产设备科与财务物价科核对后,按科室打印明细账,与资产管理员核对;图书由图书馆与财务物价科核对后,按科室打印明细账,与资产管理员核对。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定期、不定期地全面或局部清查盘点, 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逐级上报,并加 以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提供盘盈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与财务物价科进行账目核对,归总后提交院长 办公会审议,经批准后按照同类固定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指医院在取得无法确定原值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计价)增加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盘亏或损毁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报损(失)程序处理, 属于保管人或使用人失责造成的盘亏或损毁,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医院资产设备科。

  附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标准

  一、仪器设备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没有修理价值的。

  (二)经技术鉴定,属技术落后、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主要零部件损坏,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损坏部件现已没有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

  (四)不能迁移的仪器设备,因实验用房的改建、搬迁而必须拆毁的。

  (五)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属淘汰或不准继续使用的。

  (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等。 其中,常用通用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1.电脑(台式、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包括一体机)、复 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使用年限6年以上。

  2.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使用年限6年以上。

  3.电视机、空调、电话机,使用年限5年以上。

  4.车辆使用年限10年以上。

  二、家具类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办公桌椅、沙发(含茶几)、桌前椅、折叠椅、书柜、 文件柜、保密柜、更衣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使用年限15 年以上,且磨损严重。

  (二)质量差,维修率高,无维修价值。

  (三)长期积压,不能调配使用。

  (四)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不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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