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读者必须爱护图书,所借图书资料不得撕毁、污损、圈点、批注和丢失,如有上述情况,将按下列规定赔偿。
2. 书刊资料丢失者,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资料赔偿。如赔偿同种书刊资料确有困难者,须按下列规定赔偿:1980年以前(含1980年)出版的图书按25倍赔偿,1981年至1990年(含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15倍赔偿,199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10倍赔偿。
3. 书刊资料损坏者(包括批画、污损、撕割等),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赔偿:
(1)损坏一般书刊资料的文本、插图或附表已无法修补者,按丢失书刊赔偿办法处理。被损坏的书刊资料,经本馆注销馆藏后,一般可归赔偿人所有。
(2)书刊资料虽有损坏,经修理可复原者(如缺页、损坏图书封皮、装订等),损坏者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包括复印费、装订费等)。
(3)一般程度的批画、涂抹无须修复者,每页处以5元赔偿。
(4)损坏工具书、库本书者,视情节轻重处以原价5倍赔偿。
4. 图书借阅过期罚款标准
(1)借书期限:本院职工借书期限为2个月,可续借一次;研究生、规范化培训及各类进修人员借书期限为1个月,不可续借。
(2)逾期者每册每天罚款0.5元。
5. 罚款办法
(1)个人缴纳的罚款和赔偿金均开具收据。丢失书刊赔偿后,在三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可凭原赔偿款收据办理还书退款手续。
(2)属罚款规定范围内情况,一经确认,除通知本人外,本院职工通知财务部由工资扣除罚款金额,非本院人员由押金中扣除罚款金额。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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